浙江商人徐春淡在上海松江区遭遇司法不公 谁为民企护航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6-15
导读: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精神,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切实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但部分地区执行相关政策不到位,导致涉案企业家冤案时有发生。 司法公正,这四个字重如泰山,它是社会公平正义坚不可摧的最后一道防线,维系着每一个公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精神,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切实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但部分地区执行相关政策不到位,导致涉案企业家冤案时有发生。 司法公正,这四个字重如泰山,它是社会公平正义坚不可摧的最后一道防线,维系着每一个公民、每一家企业的核心权益。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公正的司法环境就是他们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是他们得以稳健前行、安心经营的坚固基石。一旦司法公正的天平失衡,众多企业家及其企业必将遭受灭顶之灾,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近日,上海松江区浙江籍民营企业家徐春淡求助称: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遭遇司法不公 。
徐春淡本人控告信如下:
本人徐春淡现实名举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蒋慧、虞增鑫、孙文华、执行局陆红根。
案发2015年,开始打第一次被松江最大黑社会组织朱荣平等虚假诉讼,直到2017年被虚假诬告判刑6年出狱。期间的艰辛难以言表。
1、法官蒋慧、虞增鑫、孙文华等人枉法裁判,对我提交的证据,均不采信。
2、2014年5月20日我公司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购买松江最大黑社会组织朱荣平以下4家单位名下产业园,(1)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上海加倍科实业有限公司;(3)上海马六加实业有限公司;(4)上海加业实业有限公司,卖方单位至今未开发票,偷税漏税近1.71亿元。
3、我方只欠朱荣平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厂房尾款558万余元。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同意置换上海纳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作价700万元,此公司却迟迟不变更股权相关手续(如果变更股权,实际欠我公司100万余元)。2015年9月13日,朱荣平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社会人员100余人,3天2夜,对我进行身体及精神摧残,强迫我签下违约金加利息共计5745.3595万元,一个小时后,经卖方董事会决定,又给我打7折,按3884.7736万元支付违约金和利息。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荣平用4家公司法人股东立即向上海市松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松江法院法官蒋慧、虞增鑫等人,判我赔偿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884.7736万元,实属天方夜谭。
4、2017年7月21日,我公司有2.1亿元人民币,清偿所有偿债务,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陆红根公开称,不能用现金偿还债务,就要拍卖光我公司和个人所有财产。要把我判刑关押到监狱达到目的。
5、从2017年7月27日起,松江区法院执行局陆红根,对我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裁决》;《拒不申报财产》;又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裁决》对我连续三次拘留刑拘。
6、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我以《虚假诉讼》进行第4次刑拘。
7、上海市松江公安局对我以《合同诈骗罪》第5次刑拘。
以上连续5次拘留、刑拘、取保候审都已宣告无罪。
8、松江公安局又以我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6次刑拘。在对方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松江公安局将我刑拘。
9、2019年2月13日松江法院法官孙文华,以我非吸罪,判我入狱6年。
10、没有被害人,非吸罪我不构成,却罪名成立。
11、法官支持虚假诉讼,客户购买我封坛酒,判我再重复支付两遍现金,实属欺人太甚。
12、百度搜索“专家说法:上海中酱酒业“非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于知乎)
转发以上视频文案如下:
徐春淡先生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注册成立“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销售贵州茅台镇酱香酒、附带奖励红旗轿车。
为了保证质量,让客户放心,对每位客户承诺凡购买封坛酒,可以 1 至 3 年免费存放,房租费、 保险费由中酱酒业公司承担。 2013 年起,徐春淡以“中酱酒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樊某某等 472 名客户作为“乙方”签订《酩樽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 并承诺在 1 至 3 年内可以每年增值 12%回收,并签订《酩樽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购买“礼品酒”不在免费保管和回收之内,购买后客户自行提走,运输费用由客户自己承担。
2018 年 8 月 30 日,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沪金审财(2018) 第 S180 号”《司法鉴定书》显示:中酱酒业“非吸”人民币 3.47133510 亿元未归还。 2019 年 9 月 4 日,松江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2019)沪 0117 执 5084 号”《执行裁定书》的《中酱业非吸收投资情况表》显示却是: 中酱酒业“非吸”2.0075 亿元人民币未归还。 2021 年 2 月 10 日,松江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 0117 刑初 1486 号”《刑事裁定书》显示:中酱酒业“非吸”人民币 9699 万元 未归还。
其实,2015 年 9 月 19 日,樊某某等 472 名客户与中酱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终止《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和《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不需要中酱公司免费保管和回收。 2015 年 9 月 19 日,樊某某等购买“封坛酒”客户,自行把“封坛酒”卖给了“汉帝五洲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并 签订《股权投资合同》和《酩樽汇会员权益兑付协议》。
2016 年 4 月 6 日,由赵某某作为“承租方”(乙方)代表与“上海中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签定了《厂房租赁协议》,用来存放已经卖给“汉帝五洲公司”的封坛酒。协议约定“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 2016 年 4 月 6 日至 2019 年 4 月 5 日”,并已支付给“中圆环保公司”4 个月房租费用。樊某某等近 500 名客户已经把“封坛酒”卖给了“汉帝五洲公司”,把礼品酒也已提走或置换成封坛酒,“中酱酒业公司”全部履约完毕。
2019 年 2 月 13 日上海松江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 0117 刑初 1486 号《刑事判决书》,以徐春淡先生及中酱酒业公司犯“非吸罪”判刑 6 年。
2024年3月23日,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权威法学教授研讨了徐春淡“非吸”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徐春淡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情况。原本是正常的交易行为,被当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有真实交易的商品,交易是真实存在的,有合同,有转款记录,属于纯粹的民事活动,而且签署了终止协议,是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常销售活动。
相关判决书特别粗糙,没有搞清楚罪与非罪;如果定罪,又存在遗漏其他犯罪人和犯罪事实的问题。还存在同一个事实、不同的经侦不同的认定以及判决书认定的非吸金额与鉴定书严重不符等问题。
专家指出:
徐春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内容,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目的的,不存在回购的问题,也不存在寄存代售的问题。
真实的酒买过来了,有支付凭据或交易记录,有合同,有运输清单,包括上海市闵行法院2016年的民事判决书也确认,向中国太平洋财产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2亿4690万元,说明这批酒是真实存在的。徐春淡在合同中虽然写有客户如果不要,可以买回,但这不是主动回购,所以也不存在回购问题。酒虽然存放在徐春淡的厂房,但是他们之间有合同,徐春淡是代为保管。客户把酒卖给了汉帝五洲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这是不相干的另外一个合同,徐春淡没有代理销售。
关于拍卖:是拍卖谁的财产?拍卖的是客户的财产还是徐春淡的财产?这也是事实不清。还有重复偿还的问题,徐春淡和客户的交易已经结束,现在认定徐春淡是非吸犯罪,给客户还钱,其实酒早已给客户了,难道徐春淡要还两份吗!这里也是事实不清。
专家认为,从判决书和证据资料来看,很难认定徐春淡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吴丹红(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认为:
如果这个事实不存在,比如这里面像徐春淡他本人介绍的,我们没有承诺什么原始股,没有要发行股份,公司要上市,那个公司跟我们完全没有关系,如果这些事实都得到查清,推翻了之前的法律所认定的,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的话,可能这个案件要另当别论。
还有一个,如果正像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总所谈的,我们当时的资产确实能够覆盖掉这些相应的欠款也好,投资人他们那些债权也好,能够做一个良性的清退的话,这个也可以不作为非吸来处理的。
判决书认定的是单位犯罪,按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其中“和”不是“或”,是必须处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徐春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该处罚,但实际上没有处罚,违反了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的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假如对徐春淡的判刑是准确的话,那么本案存在遗漏犯罪人和犯罪事实的问题。
徐春淡销售贵州茅台镇酱香酒和附带奖励一汽红旗轿车属于民事行为。
红旗汽车的销售,买酒就送车,但是这个销售模式还没开始,买车的钱已经付出了1295万元,汽车还没有配送。在这里,不但不是徐春淡在“非吸”,而是相反,是社会在“非吸”徐春淡。
朱崇坤(著名法律实务专家,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基础理论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如果最后经过测算,发现虽然以这种方式促销了,但是最终你是真正的在经销酒,卖酒,并且大多数人没有找你的麻烦,这个就可以作为我们没有从事非吸重要的一个事实问题。
如果你站在一个真实交易的情形之下,自己的经营模式又能持续可行,又不至于危害社会,更没有扰乱社会秩序,这种情况之下,说你非吸,司法机关,咱们就有可辩护的理由了,就有了出罪的理由了,这个问题我觉得是重中之重。
吴丹红(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认为:
如果这个案件正像徐总所说的,案发之前我的资产有两个多亿,我总共吸收的资金才一个多亿,我的资产完全能够覆盖,如果这个事实前提成立的话,这个案件也不宜定非吸,因为实践中这样的案子比比皆是。不就是担心引起一些群体性事件,很多人的钱还不上以后,社会秩序混乱,你都能清退了,没有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完全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种情况我觉得也是另当别论的。
专家表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非吸金额与司法鉴定书认定的非吸金额严重不一致,以及巨额价差的拍卖问题和重复偿还的问题,需要引起检察机关、有关法院的重视。
此视频编辑于 2024-04-05 18:12。
(这8幢厂房没有银行贷款,向网上逃犯邱宗炫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已归还近800万元,实际欠1200万元人民币,被邱宗炫申请违法拍卖)
(这是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车公路418弄3.4的二幢厂房,共计近6000平方米价值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3700万元人民币被松江法院执行陆红根法官联合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以上海中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贷款980万元人民币违法拍卖。更重要的是:把厂房内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价值2.495亿元人民币的贵州茅台镇酱香酒以171万元人民币当作上海中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违法拍卖,这是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卖给客户,他们自租厂房,自付房租费用的封坛酒。)
(这是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岭下张村的,10间6层酒店公寓房,共4000多平方米,价值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1400万元人民币违法拍卖。该厂房没有向银行贷款,也没有民间借款抵押)
此案造成我国内外7家公司溃败,无法经营,精神崩溃,妻离子散,共计损失几十亿元。我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均诉求无果,我已身心俱疲,走投无路。请求相关部门各级领导严查,还我民营企业家一个公道,尽快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希望有关主管、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这样的不作为公职人员有损政府形象,公权滥用不仅是破坏了政治生态环境,尤为重要的是破坏了公正、公平和正义,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当前最缺的是信心与确定性。在各地响应中央号召,纷纷出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之际,最好的支持就是依法治企,特别是抓紧纠正此前针对民营企业的各类“冤假错案”,使广大民营企业家真正恢复信心与安全感。
为维护控告人徐春淡的合法权益,请求相关部门各级领导严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目前,全国主流媒体已经介入曝光,这样的冤假错案将会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媒体会持续报道,一直关注事件的进展。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作者或当事人或单位核实,提醒读者谨慎甄别。本文立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
近日,上海松江区浙江籍民营企业家徐春淡求助称: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遭遇司法不公 。
徐春淡本人控告信如下:
本人徐春淡现实名举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蒋慧、虞增鑫、孙文华、执行局陆红根。
案发2015年,开始打第一次被松江最大黑社会组织朱荣平等虚假诉讼,直到2017年被虚假诬告判刑6年出狱。期间的艰辛难以言表。
1、法官蒋慧、虞增鑫、孙文华等人枉法裁判,对我提交的证据,均不采信。
2、2014年5月20日我公司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购买松江最大黑社会组织朱荣平以下4家单位名下产业园,(1)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上海加倍科实业有限公司;(3)上海马六加实业有限公司;(4)上海加业实业有限公司,卖方单位至今未开发票,偷税漏税近1.71亿元。
3、我方只欠朱荣平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厂房尾款558万余元。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同意置换上海纳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作价700万元,此公司却迟迟不变更股权相关手续(如果变更股权,实际欠我公司100万余元)。2015年9月13日,朱荣平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社会人员100余人,3天2夜,对我进行身体及精神摧残,强迫我签下违约金加利息共计5745.3595万元,一个小时后,经卖方董事会决定,又给我打7折,按3884.7736万元支付违约金和利息。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朱荣平用4家公司法人股东立即向上海市松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松江法院法官蒋慧、虞增鑫等人,判我赔偿上海特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884.7736万元,实属天方夜谭。
4、2017年7月21日,我公司有2.1亿元人民币,清偿所有偿债务,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陆红根公开称,不能用现金偿还债务,就要拍卖光我公司和个人所有财产。要把我判刑关押到监狱达到目的。
5、从2017年7月27日起,松江区法院执行局陆红根,对我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裁决》;《拒不申报财产》;又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裁决》对我连续三次拘留刑拘。
6、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我以《虚假诉讼》进行第4次刑拘。
7、上海市松江公安局对我以《合同诈骗罪》第5次刑拘。
以上连续5次拘留、刑拘、取保候审都已宣告无罪。
8、松江公安局又以我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6次刑拘。在对方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松江公安局将我刑拘。
9、2019年2月13日松江法院法官孙文华,以我非吸罪,判我入狱6年。
10、没有被害人,非吸罪我不构成,却罪名成立。
11、法官支持虚假诉讼,客户购买我封坛酒,判我再重复支付两遍现金,实属欺人太甚。
12、百度搜索“专家说法:上海中酱酒业“非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于知乎)

徐春淡先生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注册成立“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销售贵州茅台镇酱香酒、附带奖励红旗轿车。
为了保证质量,让客户放心,对每位客户承诺凡购买封坛酒,可以 1 至 3 年免费存放,房租费、 保险费由中酱酒业公司承担。 2013 年起,徐春淡以“中酱酒业公司”作为“甲方”与樊某某等 472 名客户作为“乙方”签订《酩樽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 并承诺在 1 至 3 年内可以每年增值 12%回收,并签订《酩樽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购买“礼品酒”不在免费保管和回收之内,购买后客户自行提走,运输费用由客户自己承担。
2018 年 8 月 30 日,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沪金审财(2018) 第 S180 号”《司法鉴定书》显示:中酱酒业“非吸”人民币 3.47133510 亿元未归还。 2019 年 9 月 4 日,松江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2019)沪 0117 执 5084 号”《执行裁定书》的《中酱业非吸收投资情况表》显示却是: 中酱酒业“非吸”2.0075 亿元人民币未归还。 2021 年 2 月 10 日,松江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 0117 刑初 1486 号”《刑事裁定书》显示:中酱酒业“非吸”人民币 9699 万元 未归还。
其实,2015 年 9 月 19 日,樊某某等 472 名客户与中酱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终止《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和《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不需要中酱公司免费保管和回收。 2015 年 9 月 19 日,樊某某等购买“封坛酒”客户,自行把“封坛酒”卖给了“汉帝五洲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并 签订《股权投资合同》和《酩樽汇会员权益兑付协议》。
2016 年 4 月 6 日,由赵某某作为“承租方”(乙方)代表与“上海中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签定了《厂房租赁协议》,用来存放已经卖给“汉帝五洲公司”的封坛酒。协议约定“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 2016 年 4 月 6 日至 2019 年 4 月 5 日”,并已支付给“中圆环保公司”4 个月房租费用。樊某某等近 500 名客户已经把“封坛酒”卖给了“汉帝五洲公司”,把礼品酒也已提走或置换成封坛酒,“中酱酒业公司”全部履约完毕。
2019 年 2 月 13 日上海松江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 0117 刑初 1486 号《刑事判决书》,以徐春淡先生及中酱酒业公司犯“非吸罪”判刑 6 年。
2024年3月23日,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权威法学教授研讨了徐春淡“非吸”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徐春淡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情况。原本是正常的交易行为,被当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有真实交易的商品,交易是真实存在的,有合同,有转款记录,属于纯粹的民事活动,而且签署了终止协议,是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常销售活动。
相关判决书特别粗糙,没有搞清楚罪与非罪;如果定罪,又存在遗漏其他犯罪人和犯罪事实的问题。还存在同一个事实、不同的经侦不同的认定以及判决书认定的非吸金额与鉴定书严重不符等问题。
专家指出:
徐春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内容,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目的的,不存在回购的问题,也不存在寄存代售的问题。
真实的酒买过来了,有支付凭据或交易记录,有合同,有运输清单,包括上海市闵行法院2016年的民事判决书也确认,向中国太平洋财产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2亿4690万元,说明这批酒是真实存在的。徐春淡在合同中虽然写有客户如果不要,可以买回,但这不是主动回购,所以也不存在回购问题。酒虽然存放在徐春淡的厂房,但是他们之间有合同,徐春淡是代为保管。客户把酒卖给了汉帝五洲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这是不相干的另外一个合同,徐春淡没有代理销售。
关于拍卖:是拍卖谁的财产?拍卖的是客户的财产还是徐春淡的财产?这也是事实不清。还有重复偿还的问题,徐春淡和客户的交易已经结束,现在认定徐春淡是非吸犯罪,给客户还钱,其实酒早已给客户了,难道徐春淡要还两份吗!这里也是事实不清。
专家认为,从判决书和证据资料来看,很难认定徐春淡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吴丹红(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认为:
如果这个事实不存在,比如这里面像徐春淡他本人介绍的,我们没有承诺什么原始股,没有要发行股份,公司要上市,那个公司跟我们完全没有关系,如果这些事实都得到查清,推翻了之前的法律所认定的,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的话,可能这个案件要另当别论。
还有一个,如果正像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总所谈的,我们当时的资产确实能够覆盖掉这些相应的欠款也好,投资人他们那些债权也好,能够做一个良性的清退的话,这个也可以不作为非吸来处理的。
判决书认定的是单位犯罪,按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其中“和”不是“或”,是必须处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徐春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该处罚,但实际上没有处罚,违反了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的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假如对徐春淡的判刑是准确的话,那么本案存在遗漏犯罪人和犯罪事实的问题。
徐春淡销售贵州茅台镇酱香酒和附带奖励一汽红旗轿车属于民事行为。
红旗汽车的销售,买酒就送车,但是这个销售模式还没开始,买车的钱已经付出了1295万元,汽车还没有配送。在这里,不但不是徐春淡在“非吸”,而是相反,是社会在“非吸”徐春淡。
朱崇坤(著名法律实务专家,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基础理论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如果最后经过测算,发现虽然以这种方式促销了,但是最终你是真正的在经销酒,卖酒,并且大多数人没有找你的麻烦,这个就可以作为我们没有从事非吸重要的一个事实问题。
如果你站在一个真实交易的情形之下,自己的经营模式又能持续可行,又不至于危害社会,更没有扰乱社会秩序,这种情况之下,说你非吸,司法机关,咱们就有可辩护的理由了,就有了出罪的理由了,这个问题我觉得是重中之重。
吴丹红(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认为:
如果这个案件正像徐总所说的,案发之前我的资产有两个多亿,我总共吸收的资金才一个多亿,我的资产完全能够覆盖,如果这个事实前提成立的话,这个案件也不宜定非吸,因为实践中这样的案子比比皆是。不就是担心引起一些群体性事件,很多人的钱还不上以后,社会秩序混乱,你都能清退了,没有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完全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这种情况我觉得也是另当别论的。
专家表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非吸金额与司法鉴定书认定的非吸金额严重不一致,以及巨额价差的拍卖问题和重复偿还的问题,需要引起检察机关、有关法院的重视。
此视频编辑于 2024-04-05 18:12。


(这是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2960号,共8幢,2.7611万平方米产业园)
(这8幢厂房2.7611万平方米,厂房价值3亿元人民币以上,以1.26008亿元拍卖。厂房内存放贵州茅台镇酱香酒3亿元人民币以上,以213万元人民币把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当作酩樽汇(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违法拍卖)(这8幢厂房没有银行贷款,向网上逃犯邱宗炫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已归还近800万元,实际欠1200万元人民币,被邱宗炫申请违法拍卖)




上海中酱酒业徐春淡的人生因何不淡定?(发于百家号)
上海商人卖酱酒卖成非吸 被判六年出狱后喊冤(发于新浪微博)


(民营企业家徐春淡 一审刑事判决书)

(民营企业家徐春淡 一审刑事判决书)

(民营企业家徐春淡 二审刑事判决书)

(民营企业家徐春淡 二审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现徐春淡已通过网络信访,向上海市上级部门申诉,纪委投递举报信及寻求媒体介入等途径,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此案造成我国内外7家公司溃败,无法经营,精神崩溃,妻离子散,共计损失几十亿元。我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均诉求无果,我已身心俱疲,走投无路。请求相关部门各级领导严查,还我民营企业家一个公道,尽快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希望有关主管、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这样的不作为公职人员有损政府形象,公权滥用不仅是破坏了政治生态环境,尤为重要的是破坏了公正、公平和正义,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发展当前最缺的是信心与确定性。在各地响应中央号召,纷纷出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之际,最好的支持就是依法治企,特别是抓紧纠正此前针对民营企业的各类“冤假错案”,使广大民营企业家真正恢复信心与安全感。
为维护控告人徐春淡的合法权益,请求相关部门各级领导严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目前,全国主流媒体已经介入曝光,这样的冤假错案将会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媒体会持续报道,一直关注事件的进展。

(以上情况说明均为事实,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控告举报人: 徐春淡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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