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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城坊业主诉西安市新城区殷微、段玉涉嫌裁判不当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6-16
导读: 我叫史建国,系西安市新城区皇城坊小区享有皇城坊6-10101和6-10103商铺业主,现实名反映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殷微、段玉涉嫌裁判不当 前言:案件背景 皇城坊项目由西安市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开发,控诉人史建国控股公司在该项目享有皇
      我叫史建国,系西安市新城区皇城坊小区享有皇城坊6-10101和6-10103商铺业主,现实名反映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殷微、段玉涉嫌裁判不当
      前言:案件背景
      皇城坊项目由西安市城墙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开发,控诉人史建国控股公司在该项目享有皇城坊6-10101和6-10103商铺,并由史建国租赁使用该商铺。西安曲江文商物业有限公司(下称曲江物业)系城投公司聘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曲江物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期间,不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却要强行收取物业费,双方发生争议。曲江物业将控诉人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控诉人本以为该法院能秉持公平,但是该法院却成为了曲江物业的司法打手,在未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枉法裁判控诉人承担高额物业费及违约金。现控诉人认为该法院法官存在如下枉法行为,希望纪检部门严肃查处。 
      
一、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审判案件程序错误,主审法官严重渎职,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该案案号为(2025)陕0102民初1900号,主审法官为殷微,根据控诉人了解为女性法官,控诉人及其代理人从未谋面,没有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一次开庭一次质证均不知所踪。法官助理段玉单独组织质证和庭审,书记员记录。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即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该行为还违背《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5)根据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根据该条规定,法官助理是不能单独审理案件的,西安新城区法院殷微法官和段玉助理,难道是法盲,还是故意为之,真是耐人寻味。
      
二、该法院判决控诉人承担物业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曲江物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2021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物业服务企业,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成立或者无效。
     本案中,曲江物业追诉的是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该期间内,曲江物业与控诉人之间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曲江物业主张物业费的依据是双方2021年5月31日和11月13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曲江物业不能提供2021年中标通知书,那么其2021年入驻皇城坊就是非法的,延续2021年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服务也是非法的,主张物业费更是没有任何依据。
     
曲江物业主张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未经备案,不得作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规约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根据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合同应当包括收费标准。据此,控诉人的代理人反复向法庭并曲江物业提出,要求提供备案合同,因为备案合同才是合法的收费合同,但是曲江物业却以书面回复搪塞,最终也没有提交。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控诉人的答辩意见也置若罔闻,不但没有要求曲江物业提供,更是在判决书巧妙回避。
     
曲江物业没有提供进行物业服务的证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曲江物业2021年与控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皇城坊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约定,但是曲江物业没有根据上述规定提供任何服务,比如保安巡逻、保洁等。庭审中,曲江物业没有提供任何提供物业服务的证据,控诉人提出后,法院要求曲江物业补充,难道就没有举证期限了吗?再者,曲江物业提供的相关证据,都是应付上级部门检测的一些文件,对于提供的保安、保洁等照片,根本无法分辨提供服务的情况,与《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一级物业服务没有任何可比性,但是该法院居然以曲江物业不及时、不通畅一句搪塞了该问题。
      
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断章取义,混淆视听,曲解法律规定的本意,巧妙利用法律条文,帮助曲江物业胜诉官司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该条规定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处理,即根据业主的意思是否作出续聘决定。
      曲江物业与控诉人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于2021年5月31日和11月13日,合同到期前,控诉人已经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曲江物业不再续签合同。也是根据该条规定,对是否续聘作出的意思表示。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业主根据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员的规定,以控诉人没有邀约其余业主共同决定解聘为由,否定了控诉人不再续聘曲江物业的意思表示,并判决控诉人承担物业费。
     该种适用法条的行为明显是在混淆视听,《民法典》该两条的规定处理的是不同的法律事件,第九百四十六条处理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到期解聘的程序,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续聘问题。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控诉人作出解聘曲江物业没有会同其他业主共同决定为由,否定控诉人不再续聘的意思表示,显然是混淆视听。
     
四、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控诉人不缴纳物业费,会导致曲江物业收入减少,进而会影响物业服务水平,侵害已经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并以业主可以提建议,物业公司可以改进为由判决本案,简直是无稽之谈,更以以司法的手段捆绑控诉人及全体业主
     控诉人之所以不缴纳物业费,就是因为曲江物业没有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完成物业服务,曲江物业已经起诉过一次物业费,仍旧屡教不改,不根据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现再次提起诉讼,足以说明其服务质量之低劣。该法院居然觉得处理该类矛盾,业主提提意见,物业公司就能提高质量,空洞的几句话,就否定了业主有续聘物业公司的权利,同时否定了民法典,该法院的权力真大!
      既然法律规定了全体业主可以决定解聘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后业主可以决定是否续聘,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即物业公司不尽职尽责的情况下,业主是有权解聘或者决定不续聘的权利的,法院居然轻描淡写的,业主提提意见就可以了,那么,民法典规定的业主解除权和决定续聘权不成立一纸空文,试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如果业主提了意见,物业公司拒不纠正,业主还能使用民法典吗?
      五、曲江物业缺乏独立法人意志,不具备提供物业服务的资格,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控诉人的抗辩意见置若罔闻。
      原告实质上是建设单位的关联公司,原告违反了国家关于“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则,非法进行物业管理。
    1、
根据法庭查明事实,曲江物业是按照年度进行招投标,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却与控诉人签订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合同,难道曲江物业就知道其能连续中标案涉小区物业服务,根据其提供的2024年和2025年中标通知书,说明曲江物业中标就是建设单位安排的,没有任何意外,所以曲江物业敢与控诉人签订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合同。而且曲江物业中标是每年中标一次,曲江物业却与控诉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不敢提供2021年的中标文件,说明要么没有中标要么中标一年,签订了两年。
     2、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曲江物业与建设单位系关联公司,其将小区的绿化面积随意给付案外人,曲江物业不但不履行物业职责,还根据建设单位的意思,给予案外人侵占绿化面积各种便利,其附属于建设单位的事实不言而喻。
         







控诉人:史建国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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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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